再生醫療雙法包含「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於今年的02/16由行政院公告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有望在今年通過三讀立法。

再生醫療法

「再生醫療法」主要規範醫療機構、醫師對病人使用再生醫療技術治療病人的行為,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醫事司,內容包括再生醫療的範疇、人體組織細胞的管理及相關違禁事項等,強化了目前再生醫療技術法源「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的不足之處,提升管理的完備性。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則是針對細胞藥品的專門法,主管機關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細胞藥品自「藥事法」中獨立出來管理,提供業者遵循從事細胞及基因之商品化、規格化、製程加工達標準且一致化之再生醫療製劑之規範。其中針對再生醫療製劑的有條件許可措施,對於再生醫療產業公司為利多,細胞藥品於二期研究完成證實療效及安全性後,有機會被授予為期五年的「條件許可證」,可提前應用於迫切需要細胞輔助治療的患者。

再生醫療雙法的隱憂

法規過度鬆綁

在「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中,提供醫療機構及再生醫療產業公司三條不需執行臨床試驗即可執行再生醫療的路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修法說明與現行特管辦法出發點雷同,

CPU管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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